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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请不要寻衅滋事!

2015-6-1 11:55| 发布者: simon | 评论: 0 |来自: 網络

导读: 5月27日,知名网友“超级低俗屠夫”被福建警方以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刑事拘留。此前5月20日,他因为在江西省高院门外声援江西乐平黄志强等四人死刑冤案被江西警方进行了行政拘留。

超级低俗屠夫


而让他尽人皆知的还是央视新闻对于他的全方位起底式报道,以及《人民日报》对他的“揭穿真相”式的报道。

福建警方对于吴淦刑拘的理由是他犯了“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在一些人看来,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官方设定的“口袋罪”,且看法律对他的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该罪的司法解释是“本罪侵犯的客体属复杂客体,既可能是人身权利,也可是财产权利,抑或是公共秩序。”按照这个解释,《人民日报》对于吴淦的报道也应该属于寻衅滋事了。因为《人民日报》的报道不仅回顾的之前他的维权史,还把把吴淦个人和家庭的老底给翻出来了。报道称吴淦的父亲曾经犯事入狱三年,后因越狱又加了一年。他的哥哥因为骗取贷款潜逃,目前仍是公安网上追逃对象,还报道了他和妻子离婚的历史。在不少网友看来,这些属于个人隐私,他的亲人犯法跟他个人没有直接关系。在一些人看来《人民日报》对吴淦的报道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权利,也是一种“寻衅滋事”,而具备党媒喉舌身份的公权力的寻衅滋事,难道不比个人寻衅滋事更恶劣?

公权力的寻衅滋事比个人的“寻衅滋事”性质更恶劣

媒体的职责本来应该是监督政府,监督政府和官员们依法行政,而不是去替“某些势力”打击报复个人。无可否认吴淦个人道德上并不是一个无懈可击的人,其行为也并非没有错误。但仅从其敢于介入公共事件,以个人的力量去监督一些有法不依的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吴淦应当得到的是当局恰当的疏导和依法的处理,而非用公权力曝光其隐私,捆绑其“网络游街”。

诚然,这一次吴淦介入的江西黄志强四人死刑案就是一个典型的破坏法治的案件。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吴淦的“行为艺术”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在被告和律师认为案件疑点重重,而司法部门对这些疑点不予理会之后,维权人士所采取的过激行为。

依法治国不仅仅要求公民个人要遵守法律,公权力在要求个人守法的前提是公权力自身要执法守法、依法行政。吴淦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整个社会没有树立起对于法治的敬畏之心,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公权力和官媒自己就没有做到“知法守法”。《人民日报》在报道吴淦的案件时就采取了“违法”的方式,曝光跟本案不相关的吴淦个人以及家庭的隐私,以此来渲染吴淦“也不是一个好人”。这样的行为是公然破坏法治的行为。官媒开这样恶劣的先例,有什么资格去要求其他公民树立起对于法治的信仰?

《人民日报》的报道中称(吴淦)“哪里热闹他就往哪里跑,就像逐臭的苍蝇,到处飞来飞去,唯恐天下不乱。”这句话似乎也正说明了他们紧盯的一些案件,往往确实是有问题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不是那个地方出现了不公平甚至违法案件的事件,吴淦们又怎会去当地自找麻烦呢?这也是为什么网上舆论支持吴淦的声音很多的原因。

再则,报道中称“维权有很多方式,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呀,如果都像吴淦那样,后果太可怕了,政府对这方面还是应该严厉打击。”说这话的人没有看到走法律渠道的艰难,如果仅仅通过法律的渠道,呼格吉勒图案是不会等到昭雪的那一天的,聂树斌案也不会进行重审。正是因为法治渠道的不通畅,那些指望平反的人们才会寄希望于通过采取行为艺术的方式,引起公众的注意,通过社会的舆论来倒逼法治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吴淦们间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正是因为很多地方政府和官员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引发社会不公。官媒不去监督违法的官员,却去找这些维权者的麻烦,大肆报道他们的个人隐私,真是法治社会一个讽刺的现象。如果说吴淦犯了寻衅滋事罪,那么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利的《人民日报》借助公权力的寻衅滋事,比个人寻衅滋事更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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