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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将增加限制 运费需自付

2013-10-22 10:57| 发布者: old_acnw | 评论: 0

 【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等。网络购物,有些商品可能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将增加限制 运费需自付)        

        这是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规定的。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宋识径(除署名外)

        电子书或不能无条件退货

        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这被称为消费者的“后悔权”。

        但在上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同时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草案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不过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意味着电子书等在线购买下载的商品,今后将可能不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了。

网络交易平台失察要先行赔付

        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络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据苏泽林介绍,在二审的时候,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


        草案三审稿减轻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草案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明确“惩罚性赔偿”可索两倍赔偿

        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追究刑责,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其中,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

        苏泽林说,有委员提出,建议将“民事赔偿”修改为“惩罚性赔偿”。法律委认为,二审稿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再明确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草案三审稿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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