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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彰显动物保护的迫切

2018-1-16 06:23|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腾讯

导读: 成都女孩小吴走失了一只柯基,捡拾者为同小区的女士何某,小吴讨还该宠物狗时,何某不仅不从,还几次三番地挑衅式讨价还价,甚至有一些恐吓、要钱、挑逗、奚落小吴的言论。


宠物主人小吴在何某家楼下发现被摔下来的柯基莱恩

最后小吴带领警察上门,却发现这只名为莱恩的柯基已经摔死在楼下。事件曝光之后,引发轩然大波。昨日,何某已经表示了道歉。然而,除了应有的赔偿外,何某可能不会付出更多的代价了。

真问题:如果是虐待一只没有主人的狗,你我能怎么办?

此次“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距离上月底“长沙警方当街打死金毛”事件,隔得很近。同样与狗相关,上次的舆论是绝大多数人支持长沙警方的做法,然而这次不同,同情被摔死小狗、谴责摔狗者的声音占据了绝对上风。

这当然是因为事件的缘由和性质完全不同——但本次事件也验证了,狗的确是一种与人亲近的动物,当一只小狗如此悲惨地被人从六层楼上摔下致死时,很多人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怜悯的心理。并且,在是非分明的情况下,人们也会理所当然地把矛头指向施虐者——只要看了何某在微信聊天中显示出的那种对待动物冷酷至极的言论,你就很难不为此感到愤怒。


何某在微信中谈论动物的态度非常冷酷

然而,尴尬的问题在于,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办法让何某因其对动物的冷酷言行得到惩罚。她涉嫌的罪名可能有敲诈勒索,但这种拿宠物安全来进行威胁的情况,可能缺乏判决的先例,能否成立还很难说。

更有可能的是,她触犯了民法上灭失他人财物的条款,因此需要承担小吴“财产”方面的损失——其实理论上,就连这点是否成立也是不好说的,因为迄今为止的新闻都没有提到小吴有没有狗证,如果有狗证的话,小吴完全可以很早就通过警察把这只柯基要回来,而不需要跟何某在微信上耗两个多星期。如果小吴没有办法举证她就是狗主,那这只无主柯基的死,何某并不需要向任何人赔偿。

甚至于,何某是否真的故意虐待、摔死了这只狗,目前也无法确证。微信聊天中的说法可能只是一种威胁,未必真的实施了虐待;至于把狗扔下楼摔死,也未必真是故意的——现场有用裤子、围巾、狗绳等新结成的绳子,何某更像是想在警察上门时把这只狗通过阳台转移到其他户,以逃脱侵占这只狗的指控。然而她不幸操作失当,柯基从六楼摔下身亡。但如果真是这种情况的话,不管莱恩死状有多惨烈,何某的行为也很难称得上是“虐杀”。


何某家楼下发现的结绳,何某辩称并非想把狗摔死而是要将其转移

所以,我们不妨假设下这种情形——“何某真的用残忍的手段虐杀了一只没有主人、甚或是她自己的狗”,那么,何某会受到惩罚吗?这或许才是最有意义的问题。

虐待动物入罪,有着太多的现实障碍

然而答案是,除了逼迫何某道歉,你可能从法律中找不到任何可以惩罚何某的依据。

虐杀猫狗的事件,其实近年来经常发生。2015年,四川农业大学两学生多次撕扯挤压一只小猫脖颈、结果致其死亡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激起了公愤,结果也只是学校对这两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向社会道歉。


四川农业大学两学生虐猫致死

2012年,上海虐猫女事件引发关注——40岁左右的周某经常前往爱猫人士处收养小猫,而后带回家虐杀取乐,曝光后愤怒的网友上门“寻仇”,然而也仅限于此了,周某连道歉都没道歉,而动粗的网友还要小心被警察教育。

更早的2006年黑龙江女子高跟鞋虐杀小猫事件,踩猫女也只是发了道歉信。讽刺的是,当时的评论文章表示是因为中国没有虐待动物法案,因此法律奈何他们不得,期待将来能看到中国版本的保护动物法案。然而十二年过去了,除了北京市政协委员常纪文2011年前后曾带动过一波虐待动物立法的讨论之外,这个事情可以说没有声响了。


2006年高跟鞋虐杀小猫事件,当时关注度很高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很多人都知道,许多国家都有保护动物的法案,最近有一则新闻甚至都能让你惊呆——“瑞士政府会议通过决议,对动物保护法做修正,将保护龙虾’下锅’前无痛死亡的权利”,前两年你可能还听说过在瑞士单养一只金鱼犯法,理由是鱼会寂寞。为什么国外对动物保护可以如此尽心尽力,而在中国虐待猫狗就只用道歉就完了呢?

这自然是因为,虐待动物入罪,有着太多的现实障碍。

首先,对于“虐待”的定义就很难确定,虐待动物的标准范围过大,极容易成为兜底罪,虐待动物罪很可能会被滥用,不仅加大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同时也极容易侵犯人权。如果虐待动物的范围过窄,则会导致在适用时缺乏实用性,对于动物权益的保护也会很有限。 (阚政《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可行性》)

举个例子,目前虽然有很多“狗粉”声讨玉林狗肉节,但恐怕最不理智的狗粉,也应该清楚目前在中国完全禁止屠宰狗肉不现实。因此多数人主张的是不能虐杀狗。然而,屠宰狗肉的传统做法,偏偏就是比较残忍的——一般都是用绳子或弓弦勒死或吊死,或者用大草叉的齿间隔卡住颈部,总的来说都是窒息而死,相当于死刑中的绞刑。跟杀猪、牛、羊、鸡时用刀割断颈部那种一刀毙命还不一样。而这还是有一定理由的(与狗警惕性比较强、以及食客口感要求有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虐待”的界限?


爱狗人士在玉林狗肉节时把狗买下来

除了屠宰方面的问题外。在必要情况下的“打狗”问题,也是界定是否属于虐待的难题。因为动物可能是有攻击性的,可能对人造成健康、安全方面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动物使用了过度的暴力,是否该算作虐待?

此外还有“狗黑”人士喜欢谈论的公平对待问题——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该把哪些动物保护起来?如果只说宠物,一些冷门偏僻的宠物怎么算?如果扩大到所有动物,猪牛羊这些是否执行与猫狗一样的标准?蚂蚁、蟑螂这些又怎么算?这些问题虽然未必没有解决的办法,但至少目前人们还缺乏统一的认识。

再比如,一些人主张为了快速让虐待动物入刑,建议将在公众场合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但这种立法逻辑就是存在争议的——公众场合虐待动物有罪,那私人场合就可以了吗?这到底是为了保护动物,还是为了保护人的脆弱情感?

归根到底,在法律该多大程度上保护动物这一点上,民众乃至法律界都是相当缺乏共识的。人们愿意为此付出的成本有多少,每个人可能也不一样。

针对虐待动物的立法比较难,不代表人们不应该采取行动

真正的问题在于,在保护动物不被虐待这个议题上。人们缺乏有效的行动,每次人们注意到这个议题,都是因为一些新闻——不是狗粉拦路救狗,就是执法人员粗暴打狗,或者是一些极品奇葩的虐狗行为,这些事件和新闻大部分时候只被用来传递情绪,而没有促成有建设性意义的行动。

哪些是有建设性意义的行动?成立由法律意义的动物保护团体,组织讨论,对话,介绍他国经验,把议题带入正式的议事场合。只有人们习惯关于保护动物有关的议题了,才能解决认识上的分歧,解决一个个实际的问题,立法程序才能真正跑起来。

目前在中国,司法资源已经不堪重负,在没有社会的广泛支持的情况下,即便是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也是很难真正做到保护动物。 所以,虐待动物行为的有效规制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例如,在动物保护最发达的英国,动物保护组织本身就是保护动物的最有力武器。反虐待动物团体承担着反虐待动物的重要任务,他们负责搜集案件材料,为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同时民众也可以将虐待动物的案件告知这类的社会团体。这样的社会团体在反虐待动物方面极大的减轻了司法系统的压力,不仅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制止虐待动物的行为。(阚政《虐待动物入罪缺乏可行性》)


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工作人员在给孩子传播动物保护理念,在一些人看来这种理念有助于预防犯罪

而从立法的路线图来说,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开始,是个好的做法。因为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贸然用全国性法律来规范所有人与动物打交道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许多问题。所以各个地方讨论各个地方的做法,从低层级的保护法规逐步到高级别的法规,再到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全国性的立法乃至入刑,是一条可取的道路。

事实上,从行政法规制过渡到刑法规制是有先例的,酒驾入刑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最初酒驾只是受到交通法律法规规制,之后才上升到刑法规制。对于一个行为的规制从轻到重是符合人的认知的,因此先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再将虐待动物入罪的路径是可行的。

而目前,用民法财产方面的法律,来一定程度限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但人们不能够仅仅满足于此,毕竟,宠物社会的来临是不可阻挡的,人们对动物的亲近感只会不断地提升。没有人愿意看到残酷虐待猫狗的事件再次发生,对此,法律方面的行动不能停下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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