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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恳求判“刺死辱母者”无罪

2017-3-26 15:32|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毒舌电影

导读: 一起杀人案。杀人者,于欢,22岁。死者,杜志浩。死前正与其他10名催债人,用尽手段羞辱于欢的母亲,逼她还债。案情不复杂,但看完《南方周末》的报道,却让人感觉一股忧愤之气郁结胸中。


一层,一层,一层,荒诞的现实把我们的心理底线击穿。

忍无可忍的逼债。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苏银霞开办的公司资金周转遇困,不得已向吴学占借款共计1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远超法律规定的36%年利息上限)。

在苏银霞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后,“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

结果,就遭到涉黑势力的恐怖逼债。

案发前一天,事情已经不妙——

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案发当天,苏银霞和于欢母子被关在了一起——

“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一个小时后,失控的于欢,抄起水果刀疯狂捅向逼债者,结果四人中刀,其中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

爱莫能助的警察。

苏银霞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前来简单了解情况后,苏银霞欲一起离开,未果。

就在案发前,民警接到报警再次前来。四分钟后,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准备离开。

苏银霞公司的员工于秀荣试图拦下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不会缺席的判决。

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

2017年2月17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而对于于欢代理人主张的正当防卫,法院认为: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在那样的情况下,身为人子的于欢的耻辱与愤怒,外人是难以体会的。

但从这样的结果中,Sir只想说,失望,乃至绝望。

“因为他的生命安全还没有受到威胁,所以他杀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这样的的逻辑,“正确”到冷血

它要求,一个被11名歹徒限制人身自由、眼睁睁看着母亲受凌辱的人,用无比冷静和镇定的心智,精确计算出“我应该反抗到什么程度”。

与此同时,罔顾他用“适度的防卫”绝无可能制止,正在发生的非法拘禁和猥亵的犯罪行为。言下之意是,反正那又不会要了你命,你有什么理由动刀?

这就相当于,在不正当的时候,跟你谈正当;在耍流氓的时候,跟你讲道理;在无法无天的时候,跟你谈五讲四美。

Sir并不想说,新闻报道就是案件全貌;我们自然也不能替代法官,判定当事人有罪或无罪。

但目前看到的信息,已经足以让我们对社会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就此崩坏。

新闻里用到一个词,极致凌辱

相信这个词大家都懂,但肯定只有极少数人,才知道它真实的含义。

说到这,Sir很难忘记一部电影,因为正是那部电影,尽可能多,让Sir感受到了遭遇极致凌辱的平常人,那种无限的愤怒、恐惧与绝望。

这就带你看看,看看我们是不是可能,在同样具体的情境中,“学会”法律所说的正当防卫。

1997年,迈克尔·哈内克执导的《恐怖游戏》,讲了一家人被“囚禁”在封闭度假屋里的12个小时。


相比于堵住于欢母子的11个催债人员,这里的恶人只有两个,却在封闭空间里浓缩了人类历史上的侵略、控制和强盗逻辑之集大成。

他们不是来催债的,而是来要鸡蛋的——这么小的鸡蛋,你家里都不够给,就是主人家的不对了。

我们不会走的


他们带着很纯洁的白手套,说话得体而有教养,挑了根高尔夫球棒,很自然地控制了这家人。

但慢慢,就没那么有教养了。

第一步,切断外部联系。

故意把手提电话摔进水里,把主人家的世界收紧在这个小空间。

而在于欢案中,催债人员意识到有人报警,挨个“盘查”,抢走了职工的手机。

第二步,控制人身自由。

《恐怖游戏》中的两个小伙子,手持球棍将一家人集中在逼仄的客厅。这里只有两套沙发,简单的桌椅,对面而坐。


男主人的腿被打断,动弹不得。

女主人和孩子,就任他们摆布了。


这是一场气场悬殊的对峙,来人都是年轻力壮的男性,带着咄咄逼人的侵略性,做事越来越没底线。而被限制的人,毫无招架之力。

像极了于欢案中的这一幕:


但比限制人身自由更可怕的,还有第三步,精神折磨

这家主人虽然被“囚困”,但一家三口内部还能交流。所以一开始,他们精神上还是自由的,言行举止间形成一个结界,将不速之客拦在外面。


但很快,这一完整的小世界就被外人用武力打破,强势进入。

开始当着男主人的面,视奸女主人。


当着孩子的面,猜测他母亲的身材。


终于,他们要求女主人当众脱光衣裳。


一步一步,所有的防护都被剥夺光,就像砧板上的一块肉。

直到,完全失控。你根本想象不到,下一步对方会做什么,只知道会一次比一次更过分、更践踏底线。


恰如于欢案里面的,一开始,精神骚扰,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


脏话辱骂。

接下来,侮辱肉体。

鞋子捂嘴、抽耳光、在胸口弹烟灰、“用极端手段侮辱”。


是的,如你所见,在极端凌辱之下,似乎只有一种“正当”的可能,那就是承受。

而在“刺死辱母者”案件中,与《恐怖游戏》不同的是,它更恐怖——

我们小时候被教育的“有困难,找警察叔叔”,正在变成一句歌词——童话里都是骗人的。

或许,想要在案发前调停双方,是困难的。但出了人命,事情反而变简单了——

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

而在此之前,许多罪行,似乎已经被放过。

比如,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又比如,渎职罪

最让人不安的地方,或许正是警察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

如果你看过《盲山》未删减版,还记得被拐卖的女大学生白雪梅,何时动手杀了她的“丈夫”吗?


不是在她发现被骗后,不是被强奸后,不是逃跑被捉后,不是怀孕后……

而是,警察来救她的那一天。

因为他们在没来前,还是一星半点远不知在何处的希望;他们的到来,却只是亲自向白雪梅验证了希望的虚无。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了于欢的身上。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这句话,和警察经常喊的“站住”一样,是不会生效的。

不同的是,喊着“站住”,还会继续去追;而说完“不能动手打人”,转身就走了。

这或许才是压垮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为这暗示了他,110的那一边,相当于一个空号,他落入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蛮荒之地。

事情还没完。更糟的是,因为警察的到场,法院默认他和母亲处在保护之下,“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这又使得他的正当防卫难以成立。

杀人,被判无期徒刑。

你看,渺小的个体,在缺乏社会安全保障的极端情况下,能做的抗争,只有自我毁灭。

就像《推拿》中,郭晓冬饰演的盲人按摩师,面对上门讨高利贷的黑社会,他除了挥刀自残,没有别的办法。


“刺死辱母者”案件,网上已经聊疯了。在一片谴责声中,竟然还有人会说,于欢的妈妈自己不好,也有经济案件的嫌疑——她生意不干净,就活该受凌辱?

还有人说,于欢反正杀了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古话如此。

古话说错了吗?没错,但太不完整。

欠的是什么债?逼还手段是不是非人?报案后警察不管怎么办?性侵和非人道折磨,对比死亡的威胁,哪个更重?……

这句古话,没有继续告诉我们。

还有,为什么我们遇到这种事,总有人老提古话,却不提法律?

我们依靠古话活了几千年,可即使在只靠智者和清官断案的封建年代,也有比古话更合理的东西存在。

中国古代,就将以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人,视为盗贼。

《周礼·秋官·朝士》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里,都有类似的法律条款。

就连大家都熟悉的武松杀嫂,故事中酌情判的,也是流放。

而武松为什么杀嫂?文中说了,知县得了西门庆贿赂,在法律无用的前提下,他才“另有理会”。

易中天曾说过中国人的“三种梦”:明君梦,清官梦,侠客梦

大概是说,期盼着靠明君开天下太平;如果没有明君,就靠清官以死进谏;如果没有清官,就靠侠客夜取奸人狗头。

如果连侠客也没有呢?

那,就是噩梦。

那就和刺死辱母者的于欢一样,既没有王法的保护,也没有身怀绝技,是草民。

他不拔刀,他一辈子就会永远陷入噩梦;他拔了刀,被判无期,他母亲的后半生也一样是噩梦。

再说大一些,此案结果对我们每一个民众而言,难道不更是兔死狐悲的噩梦。

我们本来期待,法律能消除这些噩梦,否则,要法何用?

可你记得法院判于欢无期徒刑的说辞吗,“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你还没有被实际伤害。

所以在案件过程中得到法律保护的,反而是以多欺少、以强凌弱的人。

在Sir看来,这才是整件于欢刺人案最诡异的地方。

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只打击犯罪,而不预防犯罪?

再说细一点,打击犯罪,打击什么罪?

为什么杀人是罪,非法侵入、非法拘禁、非人道的精神折磨、攻击、性侵就不是罪?

有一个细节,你注意到没?

死者杜志浩身中四刀,为什么不打120、不叫救护车,却自己开车去医院?

因为越靠“恶"混饭吃的人,越懂“公”字头的漏洞。


不想承认可还是要承认,我们的公共服务,就是有漏洞啊!

司法介入的前提究竟是什么,没有明确规范,所以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有隐患。

恶人,选择把命放在自己控制的方向盘上,和于欢选择用自己的刀,没有区别。

知乎上有句话@王Doug,Sir不得不跟你分享:

当一个地方的司法系统无法有效确保一个社会的公正与安全时,法治外的绿林好汉式的丛林社会奖惩体系就会自发蔓延。


即:公权力有漏洞,“私权力”自然会顶上。

如果世界真被逼到了这种境地,太可怕。

需要再次强调,现有新闻报道的信息量,还不足以认定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和审理。(目前于欢已提起上诉)

Sir恳求法官们这一次,能更加公正地对待受害人。Sir也相信中国,总有一天会有更加健全、“管用”的法律。每一次法律的进步,都是个案推动的。

而在今天,以暴制暴固然不对,很不对。

但最后,也让Sir偏执、愤怒地说一句——

我就支持于欢无罪。

因为任何正常的儿子,都会为他的母亲那么做。

因为拔刀,是于欢仅有的“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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