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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派的社会,不会强迫别人做圣人

2016-6-8 14:47| 发布者: hubert | 评论: 0 |来自: 大家

导读: 近来的思想界有一点小热闹。从杨绛去世,扯出如何评价钱锺书夫妇生前的“默存”,再到激烈争议知识分子是否有沉默权,其道德责任何在。


这场久违的争论似乎尚未结束,许多问题依然似是而非,混沌一片。我本来只是想做一个沉默的看客,但作为一个知识分子研究者,我的专业本能逼迫我不得不说几句,以试图澄清争论中的一些雾霾。

面对社会不义,知识分子是否有权保持沉默,他的道德责任何在?这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问题,从永恒的原则出发答案不言而喻,知识分子的本性决定了他天生就“应该”是普遍真理的捍卫者,社会不义的批判者。然而,这种“应该”的道德责任是否可能,如何可能,却不是一个不正自明、有统一标准答案的常识,而是具有内在紧张、冲突和悲壮的实践困境,只有置于具体的历史语境,才能作出比较公允的评价,倘若挥舞一条天然正当的道德大棒横扫士林,必定会误伤贤良、连累无辜。

知识分子是否有沉默的权利?在法律上说毋庸置疑,连嫌疑犯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何况知识分子乎?问题仅仅在于,知识分子面对社会不义保持沉默,其在道德上是否正当?还是有德性上的亏欠?

对某个具体的人物、具体的知识分子群体,假如要做道德审判,第一条原则,必须将之置于具体的历史语境。任何抽离历史语境的判决,都是无效的、空洞的、乃至冷酷的。

沉默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乃是指不受强制的自由意志的选择权,它属于天赋的、人人都拥有的、自然正当的权利。但自然正当,不等同于道德正当。法律意义上的自然权利,指的是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自愿性选择。一旦意志处于不自由的状态之下,而被迫选择沉默,虽然这一选择是“自觉的”,却不是“自愿的”,只能说是“不自由意志”的“不得已”选择,其道德意义也因而变得复杂。

沉默的道德意义,有三种迥然不同的历史语境:

第一种在自由社会,虽然有宪法和法律所切实保障的言论自由,一些公民(包括知识分子)面对社会不义,依然缄默不语,态度冷漠,不闻不问。虽然他们在法律上有此自然正当的权利,但因为是在自由意志下的选择,在道德上无疑是有瑕疵的。尤其是所发生的不义,与自己的生活情境有密切关系,对自由人的道德要求无疑要更高,比如,政府通过了一个违背公众利益也包括你个人利益的法令,你明知不必付什么代价,却不愿参与公众的抗议活动,只想不劳而获,搭便车,这种沉默既是一种政治冷漠,也是道德上的自私,理该受到谴责。

第二种是在非常年代,运动之势,雷霆万钧,顺我者昌,逆我者亡,高压之下,强迫人人表态,互相揭发批判,连沉默的权利也被剥夺。在众人争先恐后上台表态、呼喊口号的时候,倘若有人在红色潮中悄然隐身,做一个沉默的“逍遥派”,虽然算不上什么高尚的美德,也是要有一点洁身自好勇气的。在那个年头,不人云亦云,不落井下石,不揭发批判老师、同事,是很需要一点内心的定力与良知的。

将钱锺书与冯友兰比较一下,就明白了什么叫云泥之别。同样面对江青的恩惠,一个是“天子呼来不上船”,另一个是写效忠信表达感激涕零。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钱锺书夫妇有揭发批判别人的历史。经历过那个时代的过来人,都知道那是非常不容易的。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当沉默的权利也被剥夺的岁月里,张志新、顾准、林昭固然了不起,但像钱锺书这样有所坚守,有所不为,也同样令人肃然起敬。钱锺书常常让我想到魏晋时代的阮籍。“竹林七贤”众杰,个性刚烈的嵇康被杀,世故的山涛入仕周旋于权力场中,而阮籍则退隐山林明哲保身,司马昭提出要与这位大名士结儿女亲家之好,阮籍大醉六十日以示拒绝。阮籍、钱锺书虽非道德英雄,却是有所不为的狷者,是黑暗时代中的正派人。他们在“不自由意志”之下,做出的是虽非英雄、却不无自尊的自觉选择。


▲ 钱锺书杨绛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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