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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裸照模特及摄制组被列入“游客黑名单”

2015-6-9 10:57| 发布者: archer | 评论: 0

导读: 故宫“裸照门”近日引起大陆舆论哗然。《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指有必要将拍摄不雅照的摄制组成员列入“游客黑名单”,为不文明的行为付出代价。

故宫


以下是全文:


北京故宫博物院每天游人如织,一名摄影师近日却成功在故宫里避开人潮,为女模特拍摄一辑三点全露裸照,尺度之大引起网友争议。针对网友“亵渎文物、伤风败俗”等质疑,摄影师通过个人微博回应称,创作没有影响任何人。


即使是出于艺术创作的目的,在故宫大尺度拍摄裸照也并不妥当。相关行为与故宫庄严肃穆的整体基调并不相符,有损于故宫景点定位与声誉,更重要的是,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共秩序。须指出,是否破坏公共秩序,不以当时周边有没有人,有多少人为标准,公共秩序也包括潜在的秩序被破坏的危险,而周边是否有人、是否有很多人,则只是判断这种破坏是否严重的依据。


然而,对于是否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笔者以为还须审慎而为。相关行为涉嫌双重违法。一是在公共场所拍摄裸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在另一面也意味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必须具备情节恶劣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需要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


我们不妨从两个维度去理解“情节恶劣”。标准之一在于是否引发了众人围观,阻碍了交通,严重破坏了当时场景的现场秩序。其二,须注意的是,相关禁止性规定和“猥亵他人”是连在一起的,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整体解读。如果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是为了满足不端的性刺激,如一些不法分子在地铁等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给他人造成视觉上的性侵犯与猥亵,这就将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模特的裸露行为在当场并没有造成客观上的公共秩序混乱,并且并没有做出那些不雅的“挑逗”行为,则并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另一方面,将裸照上传网络,还将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网传播淫秽信息”的禁止性规定。是否须因此被认定为违法,则取决于专业的鉴定部门对所传播照片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必要通过鉴定对之是否为淫秽信息作出专业判断。而非以网友的尺度为标准,更不能以摄影师的“艺术水准”为标准。相关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故宫博物院和所在地派出所有必要及时查清真相,作出正确、专业的法律判断,给公众一个交代。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在当下社会背景中,在包括景点在内的公共场所拍摄裸照,为法律所不推崇,更不能被多数人的道德底线所认可,同时,在拍摄过程中,模特还存在骑坐文物的不文明行为。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了游客六类不文明行为将“拉黑”。其中提到“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的行为将会被记入“游客黑名单”。因此,整个摄制组成员都要为相关行为共同承担责任,被列入“游客黑名单”,为不文明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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