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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改判19年前绑架杀人案:原被告人无罪

2015-6-1 09:05| 发布者: gary | 评论: 0 |来自: 凤凰

导读: 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非法拘禁再审一案,依法撤销原判中关于绑架罪的部分。

改判


福建高院依法宣告黄兴等3人不构成绑架罪


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维持原判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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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的福清绑架杀人案


来自福清公安的材料显示,1996年4月27日早上,福建福清市融城镇的唐国良上夜班后回家,发现13岁的儿子唐明失踪,家中桌上放着勒索信:"拿7万元到立交桥赎人"。当晚,唐明的母亲吴章钦及其堂叔吴祖霖跟着警察,拿钱到立交桥等候,绑匪没有出现。


第二天早上,在唐家的窗台外发现第二张勒索纸条,要求晚上12点到自来水厂门口交赎金,他们也去了,但绑匪还是没有出现。


5月20日,在福清市融城小学附近发现了一具少年的尸体。经鉴定,颅像重合,证明死者就是唐明。


该案在发现死者后13天内迅速侦破。6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张贴布告,宣布案件告破,作案人是黄兴(时年21岁)、林立峰(时年19岁)、陈夏影(时年17岁)。


改判

三人年轻时照片


福清当地媒体对该案的报道披露了福清警方在深圳进行调查取证的细节。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以《撩开迷雾见真凶》为题对"4.26"绑架杀人案进行了大幅报道。


该报道称,1996年6月13日,时任福清市公安局融城派出所所长汪金文等来到深圳,找到曾租给陈夏影、黄兴房子的房东。在当地邮电局的配合下,福清警方将房东家的电话号码及周围的公用电话进行技术处理,发现4月25日至4月28日,陈、黄中断了与福清的联系。汪金文认为:这期间恰是案发时间。


1998年3月2日,在警方宣布破案21个月后,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三被告构成绑架罪以及非法拘禁罪。11月6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


案件审理历经10年两度发回重审


公安13天时间侦破的这起案件审理过程却经历了10年。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上诉。1999年9月2日,福建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福州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犯绑架罪,只有三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部分间接证据证实,而间接证据之间又无法形成锁链,且勒索字条的来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被害人及陈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三人的指纹、脚印,直接证据缺乏。"


2000年4月11日,福州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书,加重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陈夏影为无期徒刑。三人再次上诉。


2001年7月9日,福建高院作出第二次裁定,撤销福州中院的第二次判决,发回重审。2002年8月22日,福州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改判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仍为无期徒刑。


2006年11月25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距福清公安局宣布破案已有十年。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最后的裁定书,三次提到三被告人所犯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2008年1月24日,林立峰在狱中因患直肠癌病逝。


再审检方建议改判18天后宣告无罪


2013年,此案被民间洗冤计划“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和“无辜者计划”列入法律援助内。一年多后,2015年2月9日,此案终于见到转机。福建省高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福建省高院依法作出决定,再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非法拘禁一案。


今年5月11日,案件再审。在检辩双方关于该案刑事部分的辩论阶段,检方当庭表示,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构成绑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检方在请求改判时提到,本案证据中,绑架所用的柳州牌车辆、线毯、尼龙绳、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不清;本案两张勒索字条为何人所写事实不清;关于原审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再审18天后,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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