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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冤案叔侄称不想领110万赔款

2013-5-21 11:04| 发布者: old_acnw | 评论: 0

【导读】昨日,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5月17日,浙江省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但张高平叔侄称昨天才知道这个结果,表示很无奈,称不想去拿这笔赔偿,将继续与律师商量。


(3月28日,无罪获释的叔侄俩在接受采访)

??不满意又能怎么样?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赶到张高发的家时,张高平叔侄俩都在屋子里,想与张高平聊上几句很难,刚通完话手机又响了。“从早上到现在,接了很多媒体记者的电话。”他说,他也是当天才知道的消息,赔偿结果是律师通知哥哥张高发的,钱还未拿到,也不想去拿。

??接受电话采访,张高平一遍遍重复着同样的几句话:“我有什么满意不满意,我满意又怎么样,不满意又能怎么样?我不关心这个,现在关心的是找工作。”

??记者了解到,4月26日,张高发披露叔侄俩提起702万元索赔,遭到了律师的反对,认为很多要求不符合法律框架。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

??“案件审查期间,我们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张辉说。

??结果出乎意料之外

??但浙江省高院做出的赔偿决定,与张高平叔侄近300万的赔偿请求,有了很大的差距。

??浙江高院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买套房子就没有了”

??“十年冤案,回家连房子都破败了,如今连房子都没得住。”张高平说,再说100多万能干什么,买一套房子就没有了。

??“那你会继续申诉吗?”

??“我只是个老百姓,申诉有那么容易吗?我能有今天还得感谢媒体,和帮助我的几位恩人。”张高平说,但对这一赔偿结果,他会与律师商量后再说。

??从村头转了一圈回到家的张高发,情绪很是低落。面对记者的提问,他没好气地说:“对这个赔偿金额肯定不服。比如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这些都是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话,那总得有人来赔。”

??在记者采访中,张辉话语不多,不停地拨打电话,他向记者表示,得尽快找一份工作,自食其力。“但对应得的赔偿我们还会尽力争取。”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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