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1 04:37| 发布者: old_acnw | 评论: 0
【导读】前段时间“京城四少”王烁开豪车打人一事将这位“富少”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王烁2010年涉嫌的持枪案件,据从北京东城法院了解到信息称:王烁持枪案被判的是缓刑,但王烁在缓刑考验期两度伤人的事情也引起网友的关注与讨论。 王烁(资料图)
就此事,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表示,王烁寻衅滋事伤人,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只是进行治安处罚,表示王烁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不会被撤销缓刑,对其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的判决也没有影响。 事件回顾:王烁涉嫌持枪缓刑期间两度伤人 2010年12月17日晚上,王烁驾车行至朝外大街时,与刘涛老公王珂驾驶的奥迪轿车因道路行驶发生纠纷。王烁持枪状物(已起获)从车窗指向王珂,随后王珂报警。而在汽车行驶至东安门大街时王烁快速倒车故意撞击王珂的汽车,导致汽车起火。案发后警方在王烁的居住地起获了涉案枪支、弹药。其中,经鉴定,有杀伤力的枪支为4支、气枪铅弹2000发、军用子弹6发。2011年9月王烁被公诉至东城法院。 据《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表示,“王烁的判决情况:东城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00549号,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王烁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2年,合并执行3年,缓刑4年,考验期从2012年3月16日起。”之后王文志称2013年4月13日王烁在北京东华门寻衅滋事,一次是在一个物业公司将打人,伤4人,其中一人轻微伤,一次是前几天在路上将一媒体记者以及其老公打伤。这件事也引起网友们的质疑,不少网友认为王烁在缓刑期间伤人非常过分,“缓刑期间两度伤人?怎么会那么嚣张?”“在缓刑考验期两次伤人,应该撤销缓刑吧。” 律师解读缓刑:普通治安处罚不影响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王烁在缓刑期间打人的行为,凤凰娱乐连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进行解读,“在考验期之内有新犯罪,或者发现之前没有判刑的罪行,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行予以判决,并与之前的刑罚合并执行,”岳律师表示,“王烁在缓刑期间如果是寻衅滋事伤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伤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就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会予以撤销缓刑。” 4月13日王烁在北京东华门寻衅滋事,伤4人,其中一人轻微伤;5月15日,王烁开车逼停另一辆轿车,并对车内男女动粗,对于这两件事,岳律师称王烁的行为只能是构成治安处罚,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这两件事进行立案侦查,而且第二件事经过警方调解,说明警方已经将事件作为普通的治安事件进行处理,所以只会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而治安处罚级别不会构成撤销缓刑,对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的判决也没有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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